吕诗盛与山东齐赛创意动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银澎置业有限公司执行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303执60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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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303执602-2号案件名称
吕诗盛与山东齐赛创意动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银澎置业有限公司执行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淄博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吕诗盛;山东齐赛创意动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银澎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303执602-2号申请执行人吕诗盛,女,197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山东齐赛创意动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北西六路8号。被执行人山东银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北西六路8号淄博齐赛科技市场5层楼B5011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0303民初352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东齐赛创意动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银澎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206787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国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陈 策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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