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瑞生、赵国强赡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1283民初69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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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1283民初6951号案件名称
赵瑞生、赵国强赡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赵瑞生;赵国强案件缘由
赡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283民初6951号原告:赵瑞生,男,194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奇和,泰兴市广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工作者。被告:赵国强,男,197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原告赵瑞生与被告赵国强赡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瑞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审判员 丁新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陶 蕾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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