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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致远、妙鹏祖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423执1196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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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423执1196号之二
  • 案件名称

    李致远、妙鹏祖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景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李致远;妙鹏祖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423执119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致远,男,汉族,1989年10月21日出生,甘肃省景泰县。被执行人:妙鹏祖,男,汉族,1987年8月12日出生,甘肃省景泰县。申请执行人李致远与被执行人妙鹏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作出(2019)甘0423民初248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妙鹏祖欠原告李致远借款本金18800元及利息,被告于2020年7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妙鹏祖负担。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妙鹏祖偿还借款188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妙鹏祖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它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对其被执行人妙鹏祖所有的挂靠在第三人王泽民名下甘DR7788号“海马”牌轿车予以查封、评估拍卖。在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向被执行人妙鹏祖发出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本案的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18800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标的为借款本金18800元及案件受理费143元,未执行标的为利息7520元及案件受理费7元。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要件。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李致远,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财产调查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向其告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吉审判员  曾敏玲审判员  张福山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赵育晨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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