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华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5执6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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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5执6160号案件名称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华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华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5执6160号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53号楷林商务中心B座。法定代表人:朱玉国。被执行人郭华。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华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05民初40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华存款人民币216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郭华收入人民币216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曾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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