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逸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齐鹏举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3执25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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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23执2555号案件名称
陕西逸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齐鹏举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泾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陕西逸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齐鹏举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泾 阳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423执2555之一申请执行人:齐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陕西逸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齐某某与陕西逸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4民终1610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陕西逸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齐某某支付购房首付款328451元,返还已偿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125814.12元,并支付违约金。同时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403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06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私下履行案件款,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0423执255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田 瑞 生 审 判 员 张 锐 审 判 员 杨 战 武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许 杨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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