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富杰、李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2执103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682执1031号案件名称
贾富杰、李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凤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贾富杰;李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凤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2执1031号申请执行人:贾富杰,男,1966年7月25日生,汉族,住本溪市南芬区。被执行人:李波,女,1963年7月30日生,满族,住凤城市。申请执行人贾富杰与被执行人李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凤城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9日作出的(2021)辽0682民初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通过网络总对总及线下点对点的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股权、不动产等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波纳入限制消费名单,并已网络发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袁尔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更波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黄成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21执1816号之二十二 下一篇 新疆康德环保热力科技有限公司、蒋瑞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5941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