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淑英、范素贞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鲁01民终73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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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1民终7388号案件名称
李淑英、范素贞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李淑英;范素贞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鲁01民终73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淑英,女,1964年2月12日出生,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素贞,女,195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上诉人李淑英因与被上诉人范素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21)鲁0102民初46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淑英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范素贞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范素贞承担。事实与理由:1.范素贞所陈述的第2、3个约定不属实,济南国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国瀚公司)在一审中提出异议。范素贞分别于2019年1月6日、1月22日在其个人投资企业济南国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购买第四套人民币大全套5套,购买时并未如其所述与公司约定承诺的2、3项。对此叙述李淑英提出异议,但在一审判决中范素贞从未提供相关的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可以以证据不足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并且证据不足所带来的不利后果是由负责举证的人来承担的。2.双方买卖合同至今未解除,一审判决要求李淑英返还货款59500元无依据。另李淑英早已将5套标的物准备好交付于范素贞,但因范素贞拒收,所以一直未能交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规责任。范素贞在买卖合同履行期间任意拒收,实为违约一方,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3.2019年4月份,济南国瀚公司申请注销的时候案涉经办人滕仰平与范素贞有过多次往来,范素贞所称联系不上公司人员不属实。范素贞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李淑英的上诉请求。李淑英称范素贞起诉状中所陈述中的第2、3约定不属实,在一审中从未提供相关证据,关于约定二办理钱币护照实物范素贞已向一审法院提交。第四套人民币由于品相编号不同,差距非常大,订购的时候就对编号提出要求。一审当中证明范素贞已经向一审法院提交过,而且在一审法院时候法官也对这个问题进行提问,当时所有人都没有异议。范素贞2019年1月份交的钱,到了5月27日范素贞尚未看到人民币大全的编号,5月26日济南国瀚公司给范素贞第三次返利1500元。后来滕仰平给范素贞发了编号,范素贞一看不是该人民币大全不是济南国瀚公司的,然后范素贞即无法联系公司人员。范素贞与滕仰平一直联系因范素贞需要找滕仰平联系公司处理该问题。范素贞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李淑英立即偿还所欠范素贞货款59500元;2.李淑英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月6日、1月22日,范素贞向济南国瀚公司分别支付38400元、25600元购买第四套人民币大全套,济南国瀚公司出具相应的收据,入帐日期为2019年1月6日的收据上签有腾仰平的名字、入帐日期为2019年1月22日的收据上签有宋珊的名字,两份收据均盖有济南国瀚公司财务专用章。2020年1月20日,腾仰平出具证明一份,主要内容为:2019年1月6日、1月22日客户范素贞在济南国瀚公司共购买五套第四套人民币大全套;其在2019年1月6日的收据上签了名字;因公司有活动每套共可优惠2400元,分8个月每个月每套退返还300元;后因为未选到好的编号,以上五套均未发货。范素贞称其已收到三个月返利4500元。李淑英在庭审中陈述其与李建行、腾仰平一起合伙做文化传播生意,不包括范素贞所称的人民币销售业务,当时没在济南,具体经办业务是李建行、腾仰平办理的,知道这个事以后,问了腾仰平,当时通知范素贞来拿货,但是联系不上范素贞,所以一直没法交货。2019年5月16日,济南国瀚公司被注销。庭审中李淑英称公司已清算,庭后提交2019年4月22日出具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上载明:济南国瀚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不存在未结清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和未交清的应缴纳税款及其他未了结事务,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本企业全体投资人对以上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果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承诺书全体投资人签字(盖章)处由李淑英签字、济南国瀚公司盖章。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本案中,范素贞与济南国瀚公司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为证明其主张,范素贞提交了收据、微信照片证明截图证据,上述证据之间可以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证实范素贞与济南国瀚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一审法院对此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范素贞支付货款64000元(38400元+25600元),济南国瀚公司在退返4500元后,迟迟未能交货,未履行交货义务。现范素贞要求偿还货款59500元(64000元-4500元),于法有据。济南国瀚公司于2019年5月16日被注销,李淑英在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上签字,对济南国瀚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作出承诺,否则承担相应责任,故该案关于济南国瀚公司的相关责任应由李淑英承担。因此,李淑英应向范素贞偿还货款59500元,对范素贞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李淑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范素贞货款59500元。如果未能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8元、减半收取644元,由李淑英负担。本院二审期间,李淑英提交:案外人出具的证明1份,拟证明公司业务员曾联系过范素贞交货,但其未接电话。范素贞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均不认可。经审查,本院无法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对其不予采信。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范素贞与济南国瀚公司构成买卖合同关系,范素贞按约支付价款,济南国瀚公司应按约交付买卖标的物。李淑英认可济南国瀚公司尚未交货,但主张公司多次向范素贞交货未果,但未提交足以证明其主张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李淑英主张现仍可向范素贞交货,但范素贞主张因其购买的人民币大全具有收藏价值,故需严格审核卖方资质以确保藏品价值,现无法确定李淑英拟交付的人民币大全的真实性及收藏价值故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本院认为,案涉买卖标的物系收藏品,卖家资质及相应对藏品的认证确系影响藏品价值的重要因素,现因无法确认李淑英拟交付货物的真实性及价值,一审法院判令返还剩余价款,并无不当。因济南国瀚公司已注销,范素贞一审法院依据李淑英在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上对济南国瀚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作出承诺,否则承担相应责任的承诺,判令李淑英返还尚未退还的货款,并无不当。综上所述,李淑英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88元,由上诉人李淑英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高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淼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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