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阴县支行、李某某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1执7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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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1执705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阴县支行、李某某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阴县支行;李某某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1执70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阴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阴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对本案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921执7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唐志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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