寇某某、吴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30执52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430执529号案件名称
寇某某、吴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淳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寇某某;吴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430执529号申请执行人:寇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吴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寇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淳化县人民法院(2021)陕0430民初3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吴某某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寇某某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本案应由被执行人吴某某向申请执行人寇某某偿还借款本金41000元、利息75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92元、执行费62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吴某某长期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名下银行账户已被其他执行案件在先冻结,本院已将其限制高消费。现本院在约谈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表示其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430执52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新兵审判员 王海军审判员 宋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 媛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榆树市画苑物业有限公司与杨淑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2民初5972号 下一篇 李金香、黄福平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7执267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