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天来、郭德生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民终27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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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民终2746号案件名称
徐天来、郭德生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徐天来;郭德生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民终27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天来,男,193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辽宁省黑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丽玲(徐天来之女),1967年9月1日出生,满族,医生,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德生,男,194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黑山县。上诉人徐天来因与被上诉人郭德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21)辽0726民初15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天来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徐天来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天来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徐天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 帆审 判 员 王玉龙审 判 员 王金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吴芳菲书 记 员 高俊格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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