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苗前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鄂9004执1166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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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鄂9004执1166号之二案件名称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苗前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仙桃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苗前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鄂9004执116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200号14楼1409-1410室。法定代表人:黄志刚,董事长。被执行人:苗前平,男,197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湖北省仙桃市。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苗前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作出的(2020)鄂9004民初4286号民事判决确定:被告苗前平偿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贷款82745.18元及利息、滞纳金(截止2020年8月14日的利息20277.84元、滞纳金2435.35元;从2020年8月15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以82745.18元为基数,总计按年利率15.4%计算)。因被告苗前平未履行,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苗前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苗前平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网络平台上查询到被执行人苗前平有银行存款80080.75元并依法予以了划拨。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苗前平所有的号牌为鄂M×××××的奇骏牌汽车,因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苗前平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苗前平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傅 涛审判员 别华霞审判员 彭彩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执行员 肖林华书记员 彭 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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