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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双鼎、宋永琴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吉0183执恢6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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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吉0183执恢684号
  • 案件名称

    李双鼎、宋永琴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德惠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李双鼎;宋永琴;吕晓峰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吉0183执恢684号申请执行人李双鼎,男,1968年2月27日生,汉族,住德惠市惠发街毛家村小梁家窝堡屯2组。被执行人:宋永琴,女,1966年7月29日生,汉族,住德惠市西九道街德惠市常青藤外国语学校。被执行人:吕晓峰,男,1965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德惠市西九道街德惠市常青藤外国语学校。申请执行人李双鼎与被执行人宋永琴、吕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德惠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183民初35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要求被执行人给付32200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件,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2、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3、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车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4、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5、经全国“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及线下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少量存款,已划拨至申请执行人指定账户,目前,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可以认定本案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条件。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审判长 陈迎超审判员梁湖审判员李世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      明      月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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