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伟平、蔡世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06民初14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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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6民初1458号案件名称
周伟平、蔡世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周伟平;蔡世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06民初1458号原告:周伟平,男,1972年10月3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南县,现住衡阳市雁峰区。被告:蔡世明,男,1979年10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原告周伟平与被告蔡世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周伟平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伟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伟平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2元减半收取106元,由原告周伟平负担。审 判 员 张玉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唐文君书 记 员 周睿欣 校对责任人:唐 文 君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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