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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仁军、余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5执恢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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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5执恢38号
  • 案件名称

    覃仁军、余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岚皋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覃仁军;余辉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5执恢38号申请执行人:覃仁军,男,1972年9月23日出生,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孟石岭镇。被执行人:余辉,男,1971年12月13日出生,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城关镇。申请执行人覃仁军与被执行人余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925民初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覃仁军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余辉履行290000.00元的还款义务,本院依法立案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立案受理后,本院通过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本院先后数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依法到被执行人的户籍所在地岚皋县城关镇肖家坝社区居民委员会调查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信息,经岚皋县城关镇肖家坝社区居民委员会反馈,被执行人未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290000.00元,实际执行到位0.00元,剩余290000.00元尚未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院做出的(2020)陕0925民初69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所判处被执行人余辉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未及时履行,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该给付义务能否执行到位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925执恢3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文玉审 判 员 龚太刚审 判 员 陈 晓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田晓曼书 记 员 王 楠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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