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永翠、李红霞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523民初5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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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523民初5108号案件名称
熊永翠、李红霞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舒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熊永翠;李红霞;舒城县飞霞商务宾馆案件缘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523民初5108号原告:熊永翠,女,196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昌海,舒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红霞,女,1979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仕,舒城县桃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舒城县飞霞商务宾馆,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飞霞路。法定代表人:廖道存,经理。原告熊永翠与被告李红霞、舒城县飞霞商务宾馆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熊永翠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包跃宏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 宇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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