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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永翠、李红霞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523民初5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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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523民初5108号
  • 案件名称

    熊永翠、李红霞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舒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熊永翠;李红霞;舒城县飞霞商务宾馆
  • 案件缘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523民初5108号原告:熊永翠,女,196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昌海,舒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红霞,女,1979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仕,舒城县桃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舒城县飞霞商务宾馆,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飞霞路。法定代表人:廖道存,经理。原告熊永翠与被告李红霞、舒城县飞霞商务宾馆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熊永翠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包跃宏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 宇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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