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先春、胡晓东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川0521执恢3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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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川0521执恢307号案件名称
胡先春、胡晓东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泸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胡先春;胡晓东;胡晓辉;泸州国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仕文;肖泽银;刘声树;刘阳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川0521执恢307号申请执行人:胡先春,男,1938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申请执行人:胡晓东,男,1963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申请执行人:胡晓辉,男,1965年9月2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泸州国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龙马大道二段37号1幢2层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727447305E。法定代表人:斯义,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仕文,男,1964年9月1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肖泽银,男,1964年1月2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刘声树,男,1963年1月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刘阳,女,1985年3月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本院在执行胡先春、胡晓东、胡晓辉申请执行泸州国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仕文、肖泽银、刘声树、刘阳房屋拆除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5民终6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首次执行后,被执行人尚有3550000元债务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执行中,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扣划被执行人泸州国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30000元,扣划被执行人肖泽银28000元,扣除本院执行费3460元后,剩余15454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四百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川0521执恢307号案件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 非审判员 毛启君审判员 舒 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 飞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川0521执恢307号申请执行人:胡先春,男,1938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申请执行人:胡晓东,男,1963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申请执行人:胡晓辉,男,1965年9月2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泸州国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龙马大道二段37号1幢2层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727447305E。法定代表人:斯义,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仕文,男,1964年9月1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肖泽银,男,1964年1月2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刘声树,男,1963年1月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刘阳,女,1985年3月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本院在执行胡先春、胡晓东、胡晓辉申请执行泸州国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仕文、肖泽银、刘声树、刘阳房屋拆除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5民终6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首次执行后,被执行人尚有3550000元债务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执行中,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扣划被执行人泸州国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30000元,扣划被执行人肖泽银28000元,扣除本院执行费3460元后,剩余15454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四百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川0521执恢307号案件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 非审判员 毛启君审判员 舒 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 飞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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