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新乐、王刘芝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424民初42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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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424民初4256号案件名称
杨新乐、王刘芝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柘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杨新乐;王刘芝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24民初4256号原告:杨新乐,男,194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王刘芝,女,197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商丘市柘城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杨新乐诉被告王刘芝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杨新乐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新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新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新乐负担。审判员 李洪亮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尹 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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