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忠信、于逢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83执保38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283执保383号案件名称
吕忠信、于逢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舒兰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吕忠信;于逢光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83执保383号申请人:吕忠信,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被申请人:于逢光,男,住吉林省舒兰市。申请人吕忠信与被申请人于逢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09月02日作出了(2021)吉0283民初28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于逢光名下坐落于舒兰市通河街1450号明珠佳苑5号楼4单元101室的所有权证号为S000021716的房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向舒兰市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生效裁定确定的内容已全部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舒兰市人民法院(2021)吉0283民初2813号执行裁定书的保全事项部分保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 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赵千硕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王静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3执2200号 下一篇 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行政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2021)鲁01行辖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