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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湾县城建物业服务中心、吕春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4223民初29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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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4223民初2946号
  • 案件名称

    沙湾县城建物业服务中心、吕春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沙湾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沙湾县城建物业服务中心;吕春梅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4223民初2946号原告:沙湾县城建物业服务中心,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沙湾市奎屯路5号。    法定代表人:卢娜,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丽,女,系城建物业服务中心副经理。    被告:吕春梅,女,1962年2月2日出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    原告沙湾县城建物业服务中心与被告吕春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沙湾县城建物业服务中心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夏刚书记员    熊璁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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