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丽艳、李继莹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181执52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黑1181执526号案件名称
安丽艳、李继莹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北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安丽艳;李继莹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181执526号申请执行人安丽艳,女,1964年2月1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申请人:李继莹,女,1959年8月1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丽艳与被执行人李继莹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继莹的工资卡被另案冻结,本案需要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1181执5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方艳楠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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