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舰、新疆天茂博美商贸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5执153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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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5执1532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舰、新疆天茂博美商贸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张舰;新疆天茂博美商贸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5执15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舰,男,197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执行人:新疆天茂博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舰与被执行人新疆天茂博美商贸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9月22日申请执行人张舰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5执15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生明审判员 地力夏提审判员 邵振录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晓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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