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季彩、周传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832执22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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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832执2275号案件名称
张季彩、周传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梁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张季彩;周传清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832执2275号申请执行人:张季彩,男,汉族,1972年8月20日出生,住梁山县。被执行人:周传清,男,汉族,1968年10月21日出生,住梁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季彩与被执行人周传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鲁0832执22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从侠审判员 马慧颖审判员 李 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吴春灿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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