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刚、通化市辉南县朝阳镇地仓农乐淘综合商店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82民初296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682民初2960号案件名称
刘刚、通化市辉南县朝阳镇地仓农乐淘综合商店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凤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刘刚;通化市辉南县朝阳镇地仓农乐淘综合商店;王振;柏长清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82民初2960号原告:刘刚,男,1991年12月22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凤城市。被告:通化市辉南县朝阳镇地仓农乐淘综合商店。住所地:通化市辉南县朝阳镇工农街德通馨都地下车库。经营者:王振,男,1981年2月7日出生,朝鲜族,个体,住吉林省辉南县。被告:王振,男,1981年2月7日出生,朝鲜族,个体,住吉林省辉南县。被告:柏长清,男,1973年7月24日出生,朝鲜族,司机,住吉林省辉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刚诉被告通化市辉南县朝阳镇地仓农乐淘综合商店、王振、柏长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刚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刚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刚承担。审判员 裴学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 婷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