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勇、张凯乔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21执1937号之三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021执1937号之三案件名称
李勇、张凯乔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李勇;张凯乔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021执193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勇,男性,1979年04月30出生,汉族,住辽阳县。被执行人:张凯乔,男性,1992年03月12出生,汉族,住辽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阳县人民法院(2020)辽1021民初738号民事判决书,对李勇申请执行张凯乔一案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凯乔在中国农业银行62×××7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12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姜文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爽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吴培斌、吴培斌等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02执3491号 下一篇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市支行、张鸽等王美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481执556号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