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元波、刘洪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113执18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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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113执182号之一案件名称
肖元波、刘洪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肖元波;刘洪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113执1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肖元波,男,1975年2月10日出生,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被执行人:刘洪,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关于肖元波申请执行刘洪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6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执行费440元。案件进入执行后,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本院采用公告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敦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洪在乐山市金口河区和平彝族乡桠溪村2组有商服性质土地[面积1775.39m2,权证号为:金国用(X)第X号],但已抵押给银行;在吉星乡联合村2组种植有林木300亩。对上述财产本院均已查封并在(2021)川1113执19号案件中进行处置,目前上述资产尚未处置完成。本院另查明被执行人刘洪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刘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申请人申请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刚审判员 黄祥审判员 叶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江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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