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贤润生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李冬梅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521执15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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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521执1586号案件名称
集贤润生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李冬梅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集贤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集贤润生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李冬梅;张立铭;李江;陆帮凤;李志国;袁齐珍;集贤县福利镇红联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521执1586号申请执行人:集贤润生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集贤县福利镇。法定代表人:刘立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党安东,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李冬梅,女,31岁。被执行人:张立铭,男,35岁。被执行人:李江,男,42岁。被执行人:陆帮凤,女,34岁。被执行人:李志国,男,38岁。被执行人:袁齐珍,女,30岁。被执行人:集贤县福利镇红联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集贤县集贤镇。法定代表人:候晓宝,该村村主任。本院在执行集贤润生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冬梅、张立铭、李江、陆帮凤、李志国、袁齐珍、集贤县福利镇红联村民委员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集贤县润生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黑0521民初2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 相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明洺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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