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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灵芝、马伟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81民初26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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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81民初2691号
  • 案件名称

    陈灵芝、马伟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醴陵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陈灵芝;马伟强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81民初2691号原告:陈灵芝,女,199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被告:马伟强,男,198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灵芝与被告马伟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灵芝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准备新的证据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灵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26元,减半收取2763元,由原告陈灵芝负担。审判员  尹优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晴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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