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灵芝、马伟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81民初26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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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81民初2691号案件名称
陈灵芝、马伟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醴陵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陈灵芝;马伟强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81民初2691号原告:陈灵芝,女,199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被告:马伟强,男,198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灵芝与被告马伟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灵芝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准备新的证据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灵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26元,减半收取2763元,由原告陈灵芝负担。审判员 尹优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晴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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