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05民初14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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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5民初1408号案件名称
衡阳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衡阳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某某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05民初1408号原告:衡阳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太平小区49栋。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欧某某,199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系公司员工。被告:罗某某,女,198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原告衡阳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罗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衡阳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衡阳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罗某某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阳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元,由原告衡阳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谢红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刁 晨书 记 员 王 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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