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明、钟永忠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21执1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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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1执1159号案件名称
李建明、钟永忠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双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李建明;钟永忠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21执1159号申请执行人:李建明,男,1971年6月7日生,汉族,湖南省娄底市人,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执行人:钟永忠,男,1969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申请执行人李建明与被执行人钟永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1321民初39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受理。7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钟永忠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于7月8日、7月19日、8月2日先后三次发起总对总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钟永忠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进行查询,查明2020年12月1日本院以(2020)湘1321执保85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钟永忠在上海沪农商村镇银行的工资卡,8月18日,扣划被执行人钟永忠的银行存款4677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李建明46170元并缴纳执行费600元,未发现到被执行人钟永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7月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钟永忠的不动产、公积金情况进行了查询,8月20日前往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财产情况调查,均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8月20日,本院将被执行人钟永忠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21年8月20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当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李建明,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但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就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征求申请执行人李建明的意见,李建明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应执行的标的额为102300元,已经执行到位46170元,尚有5613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建明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接丰审 判 员 朱学东审 判 员 周荣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海娜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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