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少鹏、陈宏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204民初281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民初2814号案件名称
冯少鹏、陈宏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冯少鹏;陈宏光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204民初2814号原告:冯少鹏,男,1985年出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公民身份号码:610221×××。被告:陈宏光,男,1967年出生,汉族,江苏省射阳县人,住江苏省射阳县,公民身份号码:320924×××。原告冯少鹏与被告陈宏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2021年9月27日,原告冯少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冯少鹏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冯少鹏负担。审判员 左拥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文新户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申请执行人清原满族自治县土口子乡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李财林、艾娇红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423执1425号 下一篇 耿某1、耿某2继承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022执5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