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知仁、蒋国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22民初2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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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2民初2310号案件名称
唐知仁、蒋国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唐知仁;蒋国平;唐爱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22民初2310号原告:唐知仁,男,1952年2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居民,现住湖南省东安县。被告:蒋国平,男,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居民,住湖南省东安县。被告:唐爱平,女,198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居民,住湖南省东安县。原告唐知仁与被告蒋国平、唐爱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原告唐知仁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知仁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知仁撤诉。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唐知仁负担。审 判 员 刘新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蒋爱玲书 记 员 张 芹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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