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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苗苗与吉林圣家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大东门店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民终17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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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民终1708号
  • 案件名称

    艾苗苗与吉林圣家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大东门店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艾苗苗;吉林圣家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大东门店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民终17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艾苗苗,女,1982年1月6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钊,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原告):吉林圣家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大东门店,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于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苗,女,该店部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蕾,吉林雪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艾苗苗因与被上诉人吉林圣家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大东门店(以下简称圣家酒店大东门店)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21)吉0204民初6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艾苗苗、吉林圣家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大东门店分别于2021年9月15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艾苗苗、吉林圣家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大东门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分别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20)吉0204民初62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艾苗苗撤回起诉;        三、准许吉林圣家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大东门店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艾苗苗、吉林圣家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大东门店各负担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艾苗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卓审判员    付婷婷审判员    刘静二○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贺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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