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闫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11执1828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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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11执1828号之三案件名称
张某、闫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张某;闫某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11执182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91年11月13日出生,满族,住兴城市曹庄镇。被执行人闫某,女,198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本院在执行张某与闫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792民初6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闫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闫某银行存款20596元及利息(以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确定的数额为准)。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本裁定第一项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或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乐维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朱薪同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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