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叶、王群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202执恢6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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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执恢680号案件名称
唐叶、王群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唐叶;王群;王明菊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202执恢680号唐叶:王群、王明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叶与被执行人王群、王明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湘1202民初90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唐叶与王群、王明菊、陈永亮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案裁定终结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付款义务,唐叶申请恢复执行标的56000元。本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群银行存款56740元(含执行费740元),申请执行人唐叶领取执行款后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院(2016)湘1202民初907号民事判决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特此通知。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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