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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盛根、吕颖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7民终32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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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7民终3208号
  • 案件名称

    赵盛根、吕颖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赵盛根;吕颖欣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民终32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盛根,男,199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关锦华,广东铨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颖欣,女,199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臣,北京市盈科(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润仪,北京市盈科(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盛根因与被上诉人吕颖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21)粤0705民初8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应发回重审。理由如下:本案中,吕颖欣一审时仅依据《借条》主张涉案借款,在吕颖欣未提供相对应的转账凭证,并且主张涉案《借条》是双方之间解除恋爱关系后就恋爱关系期间经济往来进行结算而形成的情况下,一审并没有查清涉案借款是否已经交付的事实。二审中,根据吕颖欣提交的(2021)粤0705民初17号案件庭审笔录,本案讼争的款项与(2021)粤0705民初17号案讼争的款项存在交叉、重合,两案诉讼标的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为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本案发回,应予另案合并审理,在查清相关事实后,再行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21)粤0705民初88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赵盛根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05.76元,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 翔审 判 员  冒庭媛审 判 员  陈雪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刘亚龙书 记 员  张冬梅简金凤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民终32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盛根,男,199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关锦华,广东铨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颖欣,女,199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臣,北京市盈科(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润仪,北京市盈科(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盛根因与被上诉人吕颖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21)粤0705民初8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应发回重审。理由如下:本案中,吕颖欣一审时仅依据《借条》主张涉案借款,在吕颖欣未提供相对应的转账凭证,并且主张涉案《借条》是双方之间解除恋爱关系后就恋爱关系期间经济往来进行结算而形成的情况下,一审并没有查清涉案借款是否已经交付的事实。二审中,根据吕颖欣提交的(2021)粤0705民初17号案件庭审笔录,本案讼争的款项与(2021)粤0705民初17号案讼争的款项存在交叉、重合,两案诉讼标的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为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本案发回,应予另案合并审理,在查清相关事实后,再行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21)粤0705民初88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赵盛根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05.76元,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 翔审 判 员  冒庭媛审 判 员  陈雪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刘亚龙书 记 员  张冬梅简金凤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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