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璐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华阴市韵皓商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4民初19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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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民初1988号案件名称
西安璐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华阴市韵皓商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西安璐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华阴市韵皓商贸有限公司;赵威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4民初1988号原告:西安璐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栋,该公司经理。被告:华阴市韵皓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威,该公司经理。被告:赵威,男。原告西安璐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华阴市韵皓商贸有限公司、被告赵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西安璐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璐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41元,减半收取计252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司 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福荣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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