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西安璐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华阴市韵皓商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4民初198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民初1988号
  • 案件名称

    西安璐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华阴市韵皓商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西安璐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华阴市韵皓商贸有限公司;赵威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4民初1988号原告:西安璐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栋,该公司经理。被告:华阴市韵皓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威,该公司经理。被告:赵威,男。原告西安璐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华阴市韵皓商贸有限公司、被告赵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西安璐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璐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41元,减半收取计252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司 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福荣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