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唐忠山、张清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3689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368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唐忠山、张清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唐忠山;张清朝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36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忠山,男,198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孝武,新疆智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清朝,男,198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申请执行人唐忠山与被执行人张清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21)新0104民初13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95,000元,已执行到位40,000元,未执行到155000位元。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唐忠山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4执368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忠审判员    马卫国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