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忠山、张清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368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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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3689号之一案件名称
唐忠山、张清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唐忠山;张清朝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36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忠山,男,198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孝武,新疆智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清朝,男,198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申请执行人唐忠山与被执行人张清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21)新0104民初13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95,000元,已执行到位40,000元,未执行到155000位元。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唐忠山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4执368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忠审判员 马卫国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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