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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万仓、陆洪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恢101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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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恢101号之二
  • 案件名称

    胡万仓、陆洪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胡万仓;陆洪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恢10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胡万仓,男,汉族,1955年10月20日出生,住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被执行人:陆洪芳,男,196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胡万仓与被执行人陆洪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的(2016)新0104民初189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79577.5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79577.5元。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4执恢10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建忠审判员    马卫国审判员    李国华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木拉迪力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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