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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锋、霍起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31民初6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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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31民初685号
  • 案件名称

    高锋、霍起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子洲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高锋;霍起军;拓英;张文才;赵生梅;陕西子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法院名称$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31民初685号 原告:陕西子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XXXXX8973。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拓某某,该公司职工被告:高某,男,19XX年0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子洲县电市。      被告:霍某某,男,19XX年0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子洲县电市。      被告:张某某,男,19XX年0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子洲县。      被告:拓某,女,19XX年12月01日出生,汉族,住子洲县电市。      被告:赵某某,女,19XX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子洲县电市。本院受理的原告陕西子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某、霍某某、拓某、张某某、赵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故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王  斐审  判  员   冯少华人民陪审员   蔡建亮    二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吴  艳 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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