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锋、霍起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31民初6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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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31民初685号案件名称
高锋、霍起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子洲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高锋;霍起军;拓英;张文才;赵生梅;陕西子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法院名称$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31民初685号 原告:陕西子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XXXXX8973。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拓某某,该公司职工被告:高某,男,19XX年0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子洲县电市。 被告:霍某某,男,19XX年0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子洲县电市。 被告:张某某,男,19XX年0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子洲县。 被告:拓某,女,19XX年12月01日出生,汉族,住子洲县电市。 被告:赵某某,女,19XX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子洲县电市。本院受理的原告陕西子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某、霍某某、拓某、张某某、赵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故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王 斐审 判 员 冯少华人民陪审员 蔡建亮 二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吴 艳 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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