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凤梅与傅敏超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982执保6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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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982执保610号案件名称
刘凤梅与傅敏超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樟树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刘凤梅;傅敏超;陈竹君;戴小静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982执保610号申请人:刘凤梅,女,197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樟树市。被申请人:傅敏超,男,199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樟树市。被申请人:陈竹君,女,198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樟树市。被申请人:戴小静,男,199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樟树市。申请人刘凤梅诉被申请人傅敏超、陈竹君、戴小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刘凤梅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傅敏超、陈竹君、戴小静银行存款46,5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凤梅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傅敏超、陈竹君、戴小静银行存款46,5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卫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蒋旺旺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982执保610号申请人:刘凤梅,女,197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樟树市。被申请人:傅敏超,男,199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樟树市。被申请人:陈竹君,女,198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樟树市。被申请人:戴小静,男,199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樟树市。申请人刘凤梅诉被申请人傅敏超、陈竹君、戴小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刘凤梅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傅敏超、陈竹君、戴小静银行存款46,5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凤梅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傅敏超、陈竹君、戴小静银行存款46,5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卫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蒋旺旺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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