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伊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哈斯业提·尕依提等克尤木·瓦依提行政非诉案由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201执23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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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201执2338号案件名称
哈密市伊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哈斯业提·尕依提等克尤木·瓦依提行政非诉案由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哈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哈密市伊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哈斯业提·尕依提;克尤木·瓦依提案件缘由
行政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201执2338号申请执行人:哈密市伊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住所地:哈密市。 法定代表人:南惠卿,哈密市伊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书记。 委托代理人:艾力·尼亚孜,男,1984年2月1日出生,回族,住哈密市伊州区。 被执行人:哈斯业提·尕依提,女,1982年6月1日出生,维吾尔族,住哈密市伊州区。 被执行人:克尤木·瓦依提,男,1973年5月25日出生,维吾尔族,住哈密市伊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密市伊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哈斯业提·尕依提、克尤木·瓦依提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申请标的23409元,执行当中申请执行人哈密市伊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21)新2201执2338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磊审判员 张小龙审判员 陈薇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热比古丽·艾买提书记员 玛丽亚木·巴吐尔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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