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思政、张光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81执411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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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81执4114号之一案件名称
杨思政、张光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黔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黔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杨思政;张光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81执41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思政,男,汉族,1985年1月2日出生,贵州省黔西市人,住贵州省黔西市。被执行人张光江,男,汉族,1976年7月6日出生,贵州省黔西市人,住贵州省黔西市。申请执行人杨思政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光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由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黔0522民初427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张光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即偿还尚欠申请执行人杨思政的13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13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本案执行标的为13000元;二、被执行人张光江自2021年9月起每月2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杨思政1000元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三、本案执行费95元,由被执行人张光江负担;四、本院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光江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宣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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