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勇、史芳高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803民初174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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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803民初1743号之一案件名称
谢勇、史芳高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谢勇;史芳高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03民初1743号之一原告:谢勇,男。被告:史芳高,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勇与被告史芳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谢勇申请撤回对史芳高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勇撤回对被告史芳高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申请保全费80元,共计105元,由原告谢勇负担。审 判 员 李永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谭新平书 记 员 袁贤潮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03民初1743号之一原告:谢勇,男。被告:史芳高,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勇与被告史芳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谢勇申请撤回对史芳高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勇撤回对被告史芳高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申请保全费80元,共计105元,由原告谢勇负担。审 判 员 李永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谭新平书 记 员 袁贤潮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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