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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勇、史芳高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803民初174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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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0803民初174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谢勇、史芳高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谢勇;史芳高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03民初1743号之一原告:谢勇,男。被告:史芳高,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勇与被告史芳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谢勇申请撤回对史芳高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勇撤回对被告史芳高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申请保全费80元,共计105元,由原告谢勇负担。审 判 员 李永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谭新平书 记 员 袁贤潮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03民初1743号之一原告:谢勇,男。被告:史芳高,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勇与被告史芳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谢勇申请撤回对史芳高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勇撤回对被告史芳高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申请保全费80元,共计105元,由原告谢勇负担。审 判 员 李永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谭新平书 记 员 袁贤潮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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