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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叶、随铭铭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91执7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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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491执738号
  • 案件名称

    韩叶、随铭铭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韩叶;随铭铭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91执738号申请执行人:韩叶,女,199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随铭铭,女,199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故城县。本院在执行韩叶与随铭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随铭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随铭铭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随铭铭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随铭铭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随铭铭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随铭铭名下查无车辆信息。本院赶赴故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随铭铭名下房产土地信息及其查封情况,被执行人随铭铭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赶赴故城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随铭铭名下公积金缴纳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缴存登记。本院赶赴被执行人随铭铭居住地,未发现其行踪。综上所述被执行人随铭铭名下的财产信息暂无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叶也不能提供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与申请执行人韩叶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韩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随铭铭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保川审判员  潘立原审判员  李 鹏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殷志飞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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