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运英、谢颖杰等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28民初1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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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8民初1171号案件名称
柏运英、谢颖杰等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柏运英;谢颖杰;谢颖鑫;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田支公司案件缘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28民初1171号原告:柏运英,女,197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谢颖杰,男。原告:谢颖鑫,男。原告谢颖杰、谢颖鑫之法定代理人:柏运英,女,197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三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红波(特别授权),湖南金州(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韶山路178号中国人寿大厦。负责人:刘霞,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田支公司,住所地:新田县龙泉街道滨河东路37号。负责人:郭大艳,该公司经理。二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岑生华(一般授权),湖南云虹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特别授权),男,197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柏运英、谢颖杰、谢颖鑫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田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柏运英、谢颖杰、谢颖鑫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柏运英、谢颖杰、谢颖鑫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运英、谢颖杰、谢颖鑫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原告柏运英、谢颖杰、谢颖鑫负担。审判员 刘建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黄 攀附本民事裁定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原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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