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云、熊本艳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4民终18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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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民终1891号案件名称
张云、熊本艳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张云;熊本艳;李振阔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民终18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云,女,196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熊本艳,女,197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振阔,男,197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上诉人张云因与被上诉人熊本艳、李振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凤台县人民法院(2021)皖0421民初32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云在接到预交上诉费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又未向本院提出减交、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 根审判员 刘 瑞审判员 魏 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珍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民终18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云,女,196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熊本艳,女,197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振阔,男,197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上诉人张云因与被上诉人熊本艳、李振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凤台县人民法院(2021)皖0421民初32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云在接到预交上诉费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又未向本院提出减交、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 根审判员 刘 瑞审判员 魏 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珍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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