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浐灞生态区陈爱民货运信息服务部、西安市浐灞生态区陈爱民货运信息服务部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恢复执行1669号(2021)陕0112执恢16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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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恢1669号案件名称
西安市浐灞生态区陈爱民货运信息服务部、西安市浐灞生态区陈爱民货运信息服务部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恢复执行1669号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西安市浐灞生态区陈爱民货运信息服务部;西安市浐灞生态区陈爱民货运信息服务部;陈爱民;陈爱民;闵建营;闵建营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西 安 市 未 央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112执恢1669号 闵某某、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某某货运信息服务部:本院执行的闵某某与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某某货运信息服务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闵某某支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未民初字第132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的标的为案款99202.95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闵某某与被执行人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某某货运信息服务部协商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费1388执行人已交纳。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8)未民初字第1325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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