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区支行与赖留凤,唐福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6民初148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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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民初14825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区支行与赖留凤,唐福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区支行;赖留凤;唐福良;程莹荧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6民初14825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区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武城大街25号云辉丽都A区2幢负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710023146。 法定代表人:李英杰,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旷年荣,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赖留凤,女,197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唐福良,男,197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程莹荧,女,200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区支行与被告赖留凤、唐福良、程莹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区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区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 茗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 助 理 陈荣苹 书 记 员 杨 睿 - 1 -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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