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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建军、于兵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保29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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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801执保2964号
  • 案件名称

    孟建军、于兵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孟建军;于兵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新2801执保2964号申请人:孟建军,男,198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    被申请人:于兵,男,197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塔什店。    关于申请人孟建军诉被申请人于兵提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801民初14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申请人孟建军提供了被申请人于兵的财产信息,请求对被申请人于兵名下价值63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于兵名下价值63000.00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审判员    玉素甫米吉提 二 〇 二 一 年 九 月 十 七 日 书记员    陈   蕾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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