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炫之域聚优(广州)文化创作有限公司、甄壮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1民终230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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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1民终23044号
  • 案件名称

    炫之域聚优(广州)文化创作有限公司、甄壮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炫之域聚优(广州)文化创作有限公司;甄壮华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民终230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炫之域聚优(广州)文化创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法定代表人:赖广宇。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鉴,系广东曜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甄壮华,男,196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上诉人炫之域聚优(广州)文化创作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甄壮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4民初228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二审程序,由审判员袁国生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受本院委托依法于2021年8月12日向上诉人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该通知单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炫之域聚优(广州)文化创作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袁国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钟紫琦书 记 员 何敏婷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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